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賴魏桂英 (即 賴寶印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賴寶印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
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借款期限自106年11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27日止,利率
第1期至第3期依固定利率1.65%計算,第4期至第36期目前合
計為年息14.5%。詎料賴寶印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累計224,
263元,及自107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
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賴寶印另於107年4月23日向原告請領信
用卡,詎料其自107年4月23日發卡起至108年7月14日止,消
費記帳尚餘43,512元未按期給付。按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
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系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卡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
償日止,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起施行,故後
續利息改為15%請求,復按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賴寶
印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嗣賴
寶印已於107年8月7日死亡(起訴狀誤載為102年1月23日死
亡),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其權利義務自應由其繼承
人繼受。經原告函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
獲知被告及其他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嗣原告電聯被告之家
人,得知被告竟領取屬於賴寶印之遺產即勞工退休金147萬
元,且未用以償還原告欠款,被告有民法第1163條各款所定
之不正行為,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1163條之規定,視為
拋棄繼承利益之喪失,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224,263元,及自107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3,512
元,及其中本金37,867元自108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賴寶印於106年11月2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另
於107年4月2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其後未依約繳款債
務之本息;嗣賴寶印於107年8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
嘉義地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於107年10月12日經嘉義地院准
予備查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催收帳
卡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信用卡申請書、嘉義地院
民事庭函、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資料等件影本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39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
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75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向嘉義地院聲明拋棄繼承,並
於107年10月12日經嘉義地院准予備查等情,已如前述,是
被告已因拋棄繼承而無庸繼承賴寶印之債務。原告雖主張
被告於拋棄繼承後,竟領取屬於賴寶印之遺產即勞工退休金
147萬元,且未用以償還原告欠款,被告有民法第1163條各
款所定之不正行為,而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1163條之規定,
視為拋棄繼承利益之喪失云云,惟按「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一、隱
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民法第1163條有明文之規定,而原告所主張被告領取被繼承
人賴寶印勞工退休金之行為,核與前揭民法第1163條所列
之行為並不相符,是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1163條之規定
,視為拋棄繼承利益之喪失云云,即不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24,263元,及自107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利息;另請求給付43,512元,及
其中本金37,867元自108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