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尤雪美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承勳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