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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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8年9月19日晚上8時0│98年9月17日下午1時許│98年9月4日下午9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分許│││時內(原聲請書漏未載明│││││,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799號│98年度毒偵字第4799號│98年度偵字第208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949號│98年度審訴字第2949號│98年度訴字第120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9年3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949號│98年度審訴字第2949號│98年度訴字第1202號││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9年4月19日│├──┴────┼───────────┼───────────┼───────────┤││與編號2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1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4之罪前經本院98││備註│年度審訴字第2949號判決│年度審訴字第2949號判決│年度訴字第1202號判決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1月│1年1月│年│└───────┴───────────┴───────────┴───────────┘┌───────┬───────────┬───────────┬───────────┐│編號│4.│││├───────┼───────────┼───────────┼───────────┤│罪名│犯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9月15日下午6時32│││││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208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0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02號││││決├────┼───────────┼───────────┼───────────┤││確定日期│99年4月19日│││├──┴────┼───────────┼───────────┼───────────┤││與編號3之罪前經本院98││││備註│年度訴字第120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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