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吳淳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孟萱唐啟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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