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漏載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結欄內引用刑法第四十一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內均已述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據上論結欄漏引刑法第四十一條,顯係漏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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