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壽龍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被告 許甫肇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簡上字第2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黃堯讚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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