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 林永鑑
陳美麗 周美麗 周美玲 蔣佩穎 蔣美美 蔣昆霖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陳宏彬 律師被告 陳茂男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01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48,227,786元(計算式: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乘以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即7,090,976元+27,953,764元+13,183,046元=48,227,7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424元,原告僅繳納31,013元,尚不足405,4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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