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張淑玲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 律師被告永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房屋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見本院簡字卷第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至於原告請求按月給付金錢之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扣除先前已繳之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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