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小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小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八三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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