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柳章峰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