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4年度偵字第12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二日延長羈押二月(被告分別於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及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借檢察官執行另案拘役),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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