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宏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所為之100年度交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謝宏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謝宏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