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3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曾○融(性別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7年1日28日14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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