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 鞠國榮 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鞠國榮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