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慶章 代理人 蔡添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威耀騰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99年9月17日│202,562元│ED0000000││││ 黃耀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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