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威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被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 被告羅章浚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 律師
蘇育萱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陳錦隆 律師 陳維鈞 律師 張濱璿 律師被告 鄒永烽 被告 謝炘穎 被告 翁偉哲 被告朱威丞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