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抗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樹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字光 間因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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