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所為100年度再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另再審聲請之相對人誤載本院及法定代理人 鄭玉山 ,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