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7號
原告 黃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耕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