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嘉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蘭
訴訟代理人  黃俊獅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訴訟代理人  葉秀金
       蘇奕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向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
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聲請鑑定,經本院囑託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惟被告僅支付初勘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迄未
繳納其餘鑑定費用125,000元,本院已於民國107年3月12
日裁定命被告限期繳納,被告逾期未預納,致訴訟無從進行
,爰依首開規定,定期通知原告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即視為
合意停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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