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補充理由書
                  107年度投小字第15號
原   告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蓁蓁
訴訟代理人  李英春
被   告  吳尚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於107年3月30日判決,補充理由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南投縣○○市○○○段○○○○○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為南投縣○○市○○路○○○○○號2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社區住戶之一,而原告
  住戶大會於民國90年10月20日作成決議,由每戶每月分擔社
  區管理費新臺幣(下同)600元。然原告區分所有人會議於
  102年12月8日更改上開決議,於103年3月1日起,由每戶每
  月分擔社區管理費調漲為700元。詎被告自102年11月起至10
  6年8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共計31,800元【計算式:(60
  0元×4個月)+(700元×42個月)=31,800元】未繳,迭經
  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南投三興郵局
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影本、管理費欠繳明細、系爭房屋
登記第三類謄本、10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90
年度住戶大會會議記錄影本(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55至69
頁)等件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是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被告自102年11月起至106年8月止,共積欠31,800元之管
理費未繳,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8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生送達被告效力之翌日即106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
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之訴訟
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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