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被 告 趙妤甄 即 趙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7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