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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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靈元天雲樓法定代理人 賴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民國玄天聖門靈修會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陳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建物之價值。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