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高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瑋 (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暨唯一股東陳志瑋業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死亡,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民國109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供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