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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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原告 邱瓊慧 被告 劉秉宥
郭秀雲
郭宜善 上列被告因被告劉秉宥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鈺雯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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