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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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6號原告 張兆杰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 吳雨函 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李怡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吳雨函具狀表示「願意接受原告張兆杰於庭期日最終同意的調解方案」,聲請再開辯論惠予調解。本院認為被告吳雨函既然是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提出本件聲請,且其聲請有助於兩造紛爭的解決,本院認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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