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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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 吳詩萍 被告 陳在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惟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彭富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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