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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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32號附民原告 連素慧 附民被告 姚柏丞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姚柏丞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霙蘭
法官鄭富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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