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楊于箴 被告 高哲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