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四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直接騷擾行為及遠離住居所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自白犯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附記: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