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宗儒
謝玉旋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宗儒
謝玉旋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