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31號
原   告 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被   告  林郁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倫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