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新航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鍚徽 被告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83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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