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О八號
原告己○○
庚○○辛○○戊○○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易興 律師被告丙○○
丁○○乙○○甲○○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等四人被訴殺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勇如法官黃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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