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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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