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上訴人即自訴人及反訴被告丁○○○送達代收人丙○○台北市台北郵政第12252號信箱上訴人即被告及反訴人乙○○被告甲○○
己○○戊○○右三人選任辯護人 鄭任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及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及94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包括反訴)之一方(即本件上訴人)於本院均未委任律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本件上訴人於接獲本件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趙功恆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