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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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蔡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斌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9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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