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度台覆字第12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台覆字第12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覆議人甲○○男民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2-171號信箱上列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決定(九十五年度賠字第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下稱受損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該請求權自該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查該條例第六條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等十三條之規定,應自該日起算至第三日,即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所定五年聲請期間之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應自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算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即已屆滿。本件聲請人迄至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始提出其所指自五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至六十八年四月六日止,遭受執行感訓期間之賠償聲請,已逾法定聲請期間,自非合法。原決定機關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覆議意旨,仍爭論其無端遭受囚禁依法應受賠償云云,指摘原決定不當,聲明撤銷,實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謝正勝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洪文章 委員徐文亮委員 呂丹玉 委員 呂永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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