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名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名詮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24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22日確定,111年3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收收之物。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萬1300元,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復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關於沒收之規定,商標法第98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242號緩起訴處分,於110年3月22日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1年3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扣案之現金1萬1300元,係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3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鑑定報告、鑑定證明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相關照片等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及規定,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ADIDAS商標毛巾12件2仿冒ADIDAS商標鑰匙圈32件3仿冒ADIDAS商標包款33件4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171件5仿冒NIKE商標毛巾20件6仿冒NIKE商標褲子4件7仿冒NIKE商標包款50件8仿冒NIKE商標衣服25件9仿冒UNDERARMOUR商標鑰匙圈13件10仿冒UNDERARMOUR商標耳機33件11仿冒UNDERARMOUR商標毛巾12件12仿冒UNDERARMOUR商標褲子21件13仿冒UNDERARMOUR商標衣服32件14仿冒UNDERARMOUR商標包款11件15仿冒PUMA商標毛巾22件16仿冒PUMA商標包款24件17仿冒PUMA商標衣服5件18仿冒CHAMPION商標包款23件19仿冒DIOR商標手錶4件20仿冒DIOR商標眼鏡9件21仿冒DIOR商標香水9件22仿冒GUCCI商標手錶4件23仿冒GUCCI商標香水12件24仿冒BURBERRY商標香水9件25仿冒HERMES商標香水14件26仿冒CHANEL商標眼鏡6件27仿冒CHANEL商標香水6件28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皮帶5件29仿冒STARBUCKS商標保溫瓶16件30仿冒HELLOKITTY商標耳機20件31仿冒ROLEX商標手錶5件32仿冒GUCCI商標眼鏡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