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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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告 陳煒仁
李寶桂 被告 許逸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竊占,爰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等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土地交易價額核定之。又系爭土地面積為33平方公尺,於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萬6,000元,有原告所提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惟原告並未陳明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為若干,爰暫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9萬8,000元【計算式:20萬6,000元/㎡×33㎡=67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婉渝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712 號裁定(113.09.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北司補 字第 25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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