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520號債權人 張閎鈞 代理人 陳瑲 債務人 廖國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2052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5年5月8日│200,000元│105年5月9日│ABV0000000│├──┼────────────┼───────────┼───────────┼───────────┤│002│105年4月25日│53,600元│105年6月2日│ABV0000000│├──┼────────────┼───────────┼───────────┼───────────┤│003│105年4月25日│53,600元│105年6月2日│ABV0000000│├──┼────────────┼───────────┼───────────┼───────────┤│004│105年4月25日│53,600元│105年6月2日│ABV0000000│├──┼────────────┼───────────┼───────────┼───────────┤│005│105年4月25日│53,600元│105年6月2日│ABV0000000│├──┼────────────┼───────────┼───────────┼───────────┤│006│105年4月25日│53,600元│105年6月2日│ABV0000000│├──┼────────────┼───────────┼───────────┼───────────┤│007│105年4月25日│53,600元│105年6月2日│ABV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