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原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原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原調字第15號聲請人 蔡新財 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之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皓 亦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訴請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然依聲請人提出此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顯示,聲請人應有部分土地已經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另案查封登記,聲請人不能任意協議分割此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則本件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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