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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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馥岑
莊雅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馥岑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雅筑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