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八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錢建榮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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