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豐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明寬
邱弘儀 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0二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二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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