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一號
原告戊0000000000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酉○○訴訟代理人庚○○
楊宗霖 被告壬○○
辛○○子○○己○○甲○○寅○○午○○未○○癸○○卯○○巳○○丁○○丙○○乙○○○辰○○戌○○申○○丑○○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所有系爭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