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毒抗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七七號C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並未於受保護管束期間內吸用毒品,恐係因曾服用感冒藥,而使尿液中呈安非他命反應,故提起本件抗告云云。
二、按施用毒品者,於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強制戒治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撤銷停止戒治;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甚明。
三、抗告人甲○○前因非法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二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惟抗告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五號案在卷足憑及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分公司濫用藥品尿液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又抗告人之尿液係先經篩檢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再經以(GC/MS)確認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分公司濫用藥品尿液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而(GC/MS)即氣相層析質普儀分析法,理論上,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污染),「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發生假陽性之錯可能性極低,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三月一日北總有字第0一八五五號函可資參照。抗告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復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原裁定法院因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其曾服用任何感冒藥,以供本院查證,其空言主張,殊難採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