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六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捌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伍角叁分,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玖萬叁仟玖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捌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