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律師
曾子珍 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電腦玖組、傳真機玖台、錄音機柒台(含錄音帶柒卷)、計算機拾台、帳冊貳拾參份、列表機貳台、電話機伍台及賭資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 鄭守益 、 許朝慶 、 張儆臨 、 林秀麗 、 蘇雅雯 、 高吳佩芬 、 王美珍 、 盧靜君 、 蔡昶文 (鄭守益等人均已判刑確定),基於共同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初起日起至同年八月五日止,由甲○○擔任組頭,提供其位於台南縣永康市○○○街○○○號住處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為簽注站,經營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多數人在該處簽選號碼下注,以如附表所示之六種簽賭方式,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顧客每簽賭一支號碼賭資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二元、六十三、五元、六十五元、六十六元、六十七元、七十元、七十二元、八十元不等之金額,簽中者,由甲○○賠付鸁家倍數不等之彩金,若未簽中,則賭資歸甲○○取得。甲○○並以每期(每週二次之開獎日各為一期)一千元為代價僱用鄭守益等九人負責接聽電話或傳真以接受不特定人簽賭牌支及以電腦記帳等工作,共同經營大規模六合彩賭博,每期簽賭牌支約八萬支。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十九時十五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甲○○所有供賭博用之電腦九組、傳真機九台、錄音機七台(含錄音帶七卷)、計算機十台、帳冊二十三份、列表機二台、電話機五台及賭資一萬九千八百元。
二丶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罪事實,迭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見警卷、偵卷第八頁背面、原審卷第五十六頁),核與同案已判刑確定被告鄭守益、許朝慶、張儆臨、林秀麗、蘇雅雯、高吳佩芬、王美珍、盧靜君、蔡昶文於偵審中供證相符,並有電腦九組、傳真機九台、錄音機七台(含錄音帶七卷)、計算機十台、帳冊二十三份、列表機二台、電話機五台及賭資一萬九千八百元扣案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雖辯稱伊所經營之六合彩賭博每支簽賭金額平均為七元五角,惟被告經營之六合彩賭博每支簽賭金額為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二元、六十三、五元、六十五元、六十六元、六十七元、七十元、七十二元、八十元不等之金額,有前揭扣案帳冊載明每支簽賭金額可稽,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殊不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公訴人雖未引用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條文,惟於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應認該賭博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所犯上揭之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原審判決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顧客每簽賭一支號碼賭資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二元、六十三、五元、六十五元、六十六元、六十七元、七十元、七十二元、八十元不等之金額,原審判決認係平均七十五元,尚有誤認,被告上訴意旨雖不足採,惟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產、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且經營規模甚鉅所生損害至大,惟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電腦九組、傳真機九台、錄音機七台(含錄音帶七卷)、計算機十台、帳冊二十三份、列表機二台、電話機五台及賭資一萬九千八百元均為被告甲○○所有且係供犯罪使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亦據被告甲○○供明在卷,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丶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俗稱│賭博方式││號│││├─┼─────┼─────────────────────┤││港式對對碰│設O一至四五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五個,每支簽選││︵│(港式雙星)│兩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一││六個號碼中之兩個,始為中獎,簽中者,由組││︶││頭給付倍數不等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組頭││││所有。│├─┼─────┼─────────────────────┤││港式三星│設O一至四十五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五個,每支簽││︵││選三組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二││獎六個號碼中之三組,始為中獎,簽中者由組頭││︶││給付倍數不等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組頭所││││有。│├─┼─────┼─────────────────────┤││港式四星│設O一至四十五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五個,每支簽││︵││選三組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三││獎六個號碼中之三組,始為中獎,簽中者,由組││︶││頭給付倍數不等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組頭││││所有。│├─┼─────┼─────────────────────┤││特二尾│設00至九九之號碼一百個,每次簽選其中一個││︵││號碼,猜押六合彩各組個位數碼依序組合成之六││四│(台號)│組二位數字,若押中由組頭給付倍數不等之獎金││︶││,未簽中者賭資歸組頭所有。│││││├─┼─────┼─────────────────────┤││二朵花│設00至九九之號碼一百個,每次簽選其中二個││︵││號碼,猜押台號六組號碼中之二組號碼而成,若││五││簽中由組頭給付倍數不等之獎金,未簽中者賭資││︶││歸組頭所有。│││││├─┼─────┼─────────────────────┤││特尾│設000至九九九之號碼一千個,每次簽選其中││︵││一個號碼,猜押台號六組號碼排列後第二、二、││六││四碼之個位數所組成之三位數,若簽中由組頭給││︶││付倍數不等之獎金,未簽中者賭資歸組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