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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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齡、住址等資料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A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嫌重大,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1年2月2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